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成因分析
牡丹江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长 王洋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所以说,一个少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千万个少年就是一个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普遍存在、不断发生和日益升级,已经越来越困扰着家长、学校和社会,严重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担忧。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自1992年成立少年合议庭,1999年1月1日,接受省法院指定管辖,负责审理全市四个城区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多年来审理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初步探索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罪犯的主要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曲线上升下降态势(见表一)
1999年-2008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件数均呈曲线上升状态,2008年到达顶峰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人数均开始呈现曲线下降态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高度集中(见表二)
从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来看,这十几年来每年所收案件的案件性质都不超过9种,所涉罪名高度集中。
(1)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明显,仅抢劫、故意伤害2种犯罪人数就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8.5 %。实际上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及“其他”犯罪中所涉罪都普遍以暴力为后盾。(2)未成年人犯罪客体多指向财产权利,仅抢劫和盗窃犯罪人数就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65.9 %。(3)未成年人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的犯罪比例也比较高,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等犯罪。其中,性犯罪比较突出,占1.4%。(4)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亦不容忽视。
(三)刑期主要集中在3年以下(见表三)
(1)从基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看,未成年人犯罪刑期集中在3年以下,占总人数的36.5%,仅有23.7 %的未成年人犯罪刑期在3年以上,达到重刑面的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少之又少,可见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层面上,轻罪呈常态化。(2)从2010年开始,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刑罚适用率明显增高,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同时也说明了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院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理解、适用还是很充分的。
(四)未成年罪犯闲散人员居多(见表四)
从表中可以看出,(1)无业闲散人员所占比例最高。失学、无业、闲散是这类人员的身份特点,他们较早辍学浪迹社会,没有经济来源,整日无所事事,经常聚集一起。(2)在校学生犯罪占了部分比例,且多数是在职业院校,公办初、高中学生犯罪所占比例极小。
(五)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是16-18岁(见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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