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简称关工组织)的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中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工组织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 上一篇:关于深入学习实践荣辱观的意见 下一篇:中央文明办就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答记者问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