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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明办就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答记者问
2006年04月26日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表之际,中央文明办负责同志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有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校外活动场所5400多个,“十五”期间利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1700多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区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积极拓展教育内容,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服务方式,广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文艺体育培训、劳动技能锻炼等教育实践活动,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养成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无论是在数量、布局上,还是在管理、服务上,都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中央领导同志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中央文明办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意见。今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是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部门在多个部门密切合作,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对于进一步提高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把中央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变成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可操作性的工作项目,使原则性要求变成了一件件看得见、摸得着,便于落实、便于考核的实事,能够更好地落实中央的要求,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提高校外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目前,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意见》从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政策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促进校外教育水平的稳步提高。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课堂教育,也需要在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中陶冶情操,愉悦身心。《意见》的印发,能够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实践育人功能,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问:请问《意见》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哪些场所?

  答:这次《意见》中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要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不包括面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也不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游览服务的商业性活动场所。

  问: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适应的地方?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广大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一是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全国平均每7万未成年人才拥有一个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而且大多数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足1500平方米,并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广大农村地区还十分缺少。相当一部分校外活动场所设施落后、设备陈旧、功能单一,很难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

  二是公益性原则和面向广大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多数校外活动场所经常性的活动形式是侧重举办各种文艺体育类培训班和学科辅导班,主要为少数有特长、专长的学生服务,没有面向广大未成年人。部分校外活动场所存在着场地出租、开发经营等“自行创收”的现象。

  三是校外活动与学校课程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还不完善。场所的活动项目设计、内容安排缺乏与学校教育的衔接。多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都存在白天没有学生的“白日空”现象,学生一般只能在周末和节假日参加活动,场所利用率不高。

    四是管理体制不顺,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分属于不同系统,缺乏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和协调配合,没有真正做到资源共享,现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整体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制约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问:《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宗旨”、“两大原则”、“四项任务”和“一个目标”。

  “一个宗旨”: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

  “两大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强调要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是坚持素质教育原则。强调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四项任务”:一是明确定位、完善功能。要明确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二是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拓宽渠道,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三是理顺体制、整合资源。要理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整合校外教育资源。四是健全机制、改善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个目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校外活动场所网络,使广大未成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能力,愉悦身心,健康成长。

  问:这个《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概括地说,《意见》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强调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公益性质。针对过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未能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坚持公益性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在服务对象上,要坚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服务广大未成年人,扭转只为少数有特长、专长的孩子服务的倾向;2、在活动内容上,要坚持以普及性活动为主,满足未成年人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3、在活动安排上,要与学校教育相衔接,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全力保障学校和未成年人开展课外实践和兴趣活动;4、在开放时间上,要坚持常年开放,节假日的开放时间适当延长;5、在经营模式上,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消耗材料的集体活动,以及特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从根本上纠正自行创收的模式;6、在经费保障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予以保证。

  二是清楚界定了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功能定位。针对过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和完善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意见》按照活动场所的自身类型和规模,把活动场所分为五类:一是大中城市的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二是城区和县(市)的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三是社区和农村的校外活动场所;四是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五是各类科技馆等,并分别明确了其功能定位。这为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是明确要求校外活动要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针对过去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衔接不紧密的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同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各类校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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