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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
2014年04月02日

黑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简称关工组织)的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中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工组织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关工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工作,教育、培养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关工组织是党委、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有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服务的职能。上级关工组织负责指导下级关工组织的工作。下级关工组织应向上级关工组织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老同志是履行关工组织职能的骨干力量,要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同志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形成一支新时期关心下一代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六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责任,必须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对广大青少年开展经常性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传统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道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使青少年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九条 教育、引导青少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和纪律教育,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一切侵犯、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参与监督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整顿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做好有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关心、爱护青少年,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好需要特别关心的青少年工作,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青少年校外活动阵地,根据青少年的兴趣和特点,经常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等活动,使他们增长知识,寓教于乐,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办好家长学校,改变旧的家庭教育观念,增强家长为国教子的责任 感,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成长。

第十五条 经常对青少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状况进行调查研 究,探索新时期培养、教育青少年的有效方法,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六条 加强关工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使关工组织成为学习型组织。组织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学习新的理论、新的知识和新的政策,搞好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宣传关心下一代工作,表彰奖励在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关心下一代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 关工组织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取得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第二十条 关工组织要摆正位置,选好角度,甘当配角,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牵线搭桥、拾遗补缺、配合补充作用,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是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主阵地。县(市、区)以上关工组织的工作重点在基层,要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大力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努力做到每个基层组织都要有健全的组织,得力的领导,固定的队伍,可行的计划,完善的制度,经常的活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关工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注意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基层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关工组织要组织和协调学校、家庭、社区密切配合,联动共育,形成“三位一体”的关心、培养、教育青少年的格局,合力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关工组织要把经常性教育与选好有效载体结合起来,组织开展有规模、有声势的“老少共建”活动。各项活动都要尊重青少年的选择,充分调动青少年的主动性、积极性,挖掘青少年的内在潜力,使关心下一代工作既扎实有效,又有声有色、有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关工组织要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党的中心工作要求,抓住青少年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大、能推动全面的重点工作,集中力量,抓出成效。基层关工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特困学生、辍学生、流失生、落榜生以及家庭结构不健全的子女,有严重不良行为和“两放”青少年等需要特别关心的青少年身上,针对不同情况,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逐个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关工组织要主动取得党委宣传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通讯员队伍,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网站作用,大力宣传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宣传关工组织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各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先进典型事迹,以形成舆论氛围,唤起社会各界的共识,积极参与和做好关心教育青少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关工组织要围绕每个时期工作重点,选好调研题目,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当代青少年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使关心下一代工作更有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关工组织要根据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文书、档案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有序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组织、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关工组织。省、市(地)、县,农垦、森工、铁路、教育系统,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关工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关工委和关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同级党政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县以上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经与同级老干部部门协商,由老干部部门上报党委批准、下发任职通知,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核批准、公布,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关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关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党支部审核批准、公布,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

第三十条 县以上关工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主任、顾问。主任由党委主管领导兼任或由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老同志担任,组成驻会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兼任或由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退下来的老同志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关工委,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两位副主任驻会,负责日常工作。关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支部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成员按分工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关工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县以上关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审议上年工作总结,确定当年工作计划和其他应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驻会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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