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四次关心下一代
工作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原因略析
海林市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许东升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主观心理背景,研究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原因,对我们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们现在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下一代,青少年的思想道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从个人、家庭来说也是为了造福下代,如果孩子没教育培养好,你再多的财产也要给他败光,造成家庭的痛苦。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们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他们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国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低估。在国内,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行为、价值判断多元、多样、多变,使一些未成年人出现对传统叛逆、对权威漠然、对责任蔑视、对理想排斥等现象。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以来我市3年共办理涉嫌未成年人犯罪40人,其中,抢劫罪10人,盗窃罪10人,这两种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50%,故意伤害罪8人,占未成人犯罪的20%,寻衅滋事6人,占未成年犯罪的15%,其他类型6人,占未成年犯罪的15%。男性未成年人3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5%。犯罪时年龄在15至17比例最高。
十几岁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自然受到一定客观情况的影响,人的周围环境和社会生活条件的缺陷可能构成犯罪原因。但是,只有个性心理,已经有了违背社会行为准则的倾向和与此相适应的条件时,才能做出反社会的行为。以上情况表明,15岁至18岁的青少年较为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预防犯罪,挽救这一年龄段的品德不良青少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少年期属于过渡期,即从儿童期向青年发展的时期。这是一个半成熟的时期,是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和幼稚、知与不知错综矛盾的时期。此期里,生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本质变化,如身长急剧增高,肌肉力显著增强,神经系统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开始了性成熟的过渡,开始意识到两性关系等,更加引起了心理上的一些变化。在这一过渡过程中,青少年的内心世界和行为,往往展现着循规和越轨,守法和违法的矛盾斗争。犯罪青少年正是在这种矛盾斗争中打了败仗,成为社会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的破坏者。他们的犯罪心理萌芽与发展在以下五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在渴望独立性上。少年时期,独立性和主动性很快地发展,这种发展,可能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培养他们的创造精神,树立崇高的志向。但是,他们渴望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摆脱束缚,追求自由散漫的生活。如果目的达不到,就容易发脾气、举止粗野,与周围的人发生冲突。
第二,在社会交际与情感上 上一篇:——在青少年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与探索 下一篇:坚持“六个”常规化 是党建带关工的必由之路 【返回上一页】